(一)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时要严格遵守规定,及时到案,如实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避免因不配合而导致被拘留。
(二)要保持良好行为,杜绝实施新的犯罪,不做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行为,不毁灭、伪造证据,不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不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不企图自杀或逃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