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离婚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2.存在特殊管辖情况。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种规定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方便原告进行诉讼。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这一规定适应了人口流动的现状。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应准确了解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信息。若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