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不接受调解,法院应尊重其意愿,直接进入审理程序,按法定程序审查双方证据。
(二)原告要积极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的相关证据,以此增加离婚诉求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三)若法院经审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若无法认定,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