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公证处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我来帮您分析一下:首先,这套农村自建房属于您与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您的份额,另一半属于前夫的遗产。前夫去世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您、儿子和前夫的父母(但您说前夫的父母已过世)。根据《民法典》规定,前夫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由于前夫父母已去世,继承人就是您和儿子。但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儿子当时才7岁,属于未成年人,他的继承权需要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公证处要求前夫的兄弟姐妹签字,可能是出于两个考虑:1.确认前夫父母确实已去世;2.确保没有其他继承人。虽然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他们本无权继承,但公证处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继承手续的完整性。建议您可以这样做:1.向前夫的兄弟姐妹说明情况,请他们配合签字;2.如果实在无法取得签字,可以向公证处说明情况,看是否可以通过提供前夫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材料来替代。如果遇到困难,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确认继承权。需要提醒的是,农村房屋还涉及宅基地问题,建议您同时咨询当地村委会了解相关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