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牢记司法机关传讯是正常诉讼活动,需正确认识其目的是了解案件和核实证据,不能抗拒传讯。
(二)接到传讯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好手头事务,确保能够及时到案。
(三)若遇到客观困难无法及时到案,要第一时间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争取理解,同时尽快解决困难前往指定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