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房产归该方,无需分割。
(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三)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均等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五)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