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盗窃千元财物的行为人,若存在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特定情形,即使数额未达标准也可能被认定盗窃罪,此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行为人有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节,可主动向司法机关表明态度,提供相关证据,如退赃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等,以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