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尽量协商全额返还彩礼,若有共同生活情况,可提供共同生活时长、生育子女情况、彩礼使用明细等证据,让法院综合判定返还比例。
(二)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等,由法院结合实际判定数额。
(三)若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收集相关消费凭证证明,该部分费用可不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