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
(二)侦查机关应在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内,合理安排侦查进度,积极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三)若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及时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