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中有关行政处罚送达期限、期间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间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交由当事人;
(2)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
第二天开始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交付邮寄、进行委托送达或者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