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诉讼管辖通常按“原告就被告”确定,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不同情形有不同规定。
法律解析: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存在特殊情况,如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实际生活中,离婚诉讼管辖的确定可能会因各种复杂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遇到关于离婚诉讼管辖方面的难题,可以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