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领域,派出所因收集证据扣押车辆,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车主应留意时间,到期可提醒派出所及时处理。
(二)治安或刑事案件中,与案件无关车辆在案件办结后应立即退还,车主可跟进案件进展,确认车辆是否与案件无关,若无关可要求退还。
(三)若派出所超期扣押,车主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要求解除扣押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