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债务性质认定方面,夫妻双方要留存好债务相关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若债务是共同意思表示,最好有双方签名或事后书面追认。
(二)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若想主张为共同债务,要积极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三)夫妻双方对债务性质有争议时,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主动收集能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