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共同财产是动产,当受让人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交付这三个条件时,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此时另一方应向处分方要求损害赔偿;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另一方要尽快采取措施追回动产。
(二)若共同财产是不动产,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只能向处分方索赔;若不满足条件,另一方要及时去争取追回不动产。
(三)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另一方在不离婚时也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