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权,是一个著作权理论中的范畴,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没有表演者权的表述,而只是规定了表演者的范围,表演者的权利等内容,并把表演者依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规定在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邻接权)部分中.根据著作权理论和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表演者权的一个特征.
1.表演者权是一项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英文为”neighboringrights”,原义为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它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往往也被称为传播者权.很多学者认为邻接权不具有著作权的本质特征,而只是一种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作品的传播中,传播者进行了再创作,因而能对再创作后的新”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这是比较合理的,在此不再赘述.
2.表演者权中的”表演者”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且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