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胁迫方应及时收集受胁迫结婚的证据,如威胁的短信、证人证言等,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先尝试与对方协议处理,明确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
(三)若协议不成,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财产来源、双方对财产贡献等方面的证据,争取合理分割。
(四)留意对方是否有恶意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如有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让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