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方面,正常情况下在拘留嫌疑人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若情况特殊可延长1至4日。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时间能延长到30日。所以公安机关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提请批捕时间。
(二)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
(三)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时,若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应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3日,需合理安排审查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