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后,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牢记未经批准不离开居住地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传讯时按时到案。若违反规定,可能面临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等后果。
(二)作为保证人签字,需认真履行监督义务。密切关注被保证人情况,一旦发现其可能或已经违反规定,要马上向执行机关报告。否则可能被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