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执行人希望避免承担拍卖评估费,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争取达成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或双方分担的协议。
(二)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在拍卖前支付评估费,可及时支付,避免从拍卖款项中扣除。
(三)申请执行人若想承担评估费,可向法院明确表达自愿承担的意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该条虽主要提及拍卖佣金,但也表明执行中的相关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评估费作为执行费用,通常也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