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限区分情况,法院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审查,不服裁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审查裁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三十日。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明确这些审限规定,能让当事人清楚知晓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时间安排,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大家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