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阶段要重视协议与材料。夫妻双方需认真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事项,同时准备好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二)冷静期内慎重考虑。在三十天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可按规定撤回离婚申请。若决定继续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审查和登记环节配合工作。双方在申请发给离婚证时,要如实提供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