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看守所关押三十七天期间,当事人或其家属可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和是否提请逮捕等情况。
(二)若经济条件允许,可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
(三)保持冷静,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