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应关注拘留时间节点,在一般拘留期限(最长14日)或流窜等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期限(37日)临近时,了解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决定进展。
(二)若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或检察院不批捕,可要求立即释放。
(三)若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