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主犯认定标准,重点关注是否有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或是否积极实施犯罪且对结果有关键作用,像发起犯意、纠集人员、现场指挥等行为可作为判断依据。
(二)确定从犯的判断要点,看其是否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参与但非主要行为、推动犯罪进程有限的属于次要作用,提供工具、创造条件、望风等属于辅助作用。
(三)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全面考量各行为人具体行为、参与程度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