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进入程序后,债权人应及时申报债权,若申报了全部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通常先专注于破产程序,暂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但有要求担保人担责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法院会受理。
(二)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可在破产程序终结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当担保债务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担保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