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等法院受理并同意。
(二)选定机构:法院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从专业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定评估机构。
(三)实地勘查: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实地勘查房屋,查看位置、面积等状况并收集资料。
(四)评估测算:评估人员用专业方法结合资料和市场行情评估测算,出具含房屋基本信息、评估方法、结果等内容的报告。
(五)结果送达与异议处理:法院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若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凭合理理由和证据申请重新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