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二)遭遇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而订立合同,受胁迫方需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
(三)当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四)受欺诈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