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应密切关注拘留时间,了解正常的拘留期限规定,若发现可能超期,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询问案件进展和拘留依据。
(二)若沟通后仍认为存在超期拘留问题,可向该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情况,申请监督和纠正。
(三)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