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两年未被传唤,当事人可自行判断可能情况。若认为是侦查机关判定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撤案,可向办案机关询问确认。
(二)若怀疑案件处于特殊程序,可要求办案机关出示相应审批手续。
(三)若超过合理期限未处理,当事人或家属可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要求说明案件进展。
(四)也可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推动案件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