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刑拘未获批逮捕,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释放被拘留人,并为其发放释放证明,这是必须严格执行的程序。
(二)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被拘留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三)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若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但在此之前需先释放被拘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