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应清楚刑期计算起始点,若先被刑拘,刑期从刑拘之日起算,即便之后被逮捕,因逮捕是刑拘后续措施,仍从刑拘日计算。
(二)在刑罚执行阶段,要明确不同刑罚的羁押日期折抵规则。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记录好被羁押的具体日期,以便在刑罚执行时准确核算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