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责任方且有交强险,伤者可要求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垫付抢救费,后续保险公司会向责任方追偿。
(二)肇事车辆有商业三者险,可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在责任范围内垫付。
(三)责任方未投保或超出保险限额,可要求责任方垫付,若拒绝,伤者先自行垫付并留好票据,之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四)情况紧急时,符合条件可申请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机构后续向责任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