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原告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理前准备: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定举证期限,组织交换证据,必要时进行庭前调解。
(三)开庭审理:书记员查明人员到庭情况并宣布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等信息,然后依次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四)宣判: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判决,当庭宣判的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