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法律是允许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协议或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法第三十条)。解除收养关系管辖权可以是在被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