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等五类情形,司法机关应及时评估是否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可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二)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却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司法机关也应考虑监视居住,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三)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时,要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明确监管人员职责,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