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2年前建房超占且之后未扩大的,直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至规定标准实施期间超占,符合规划等条件的,先按当时规定处理超占面积,之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超占部分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却未分户,超占面积在重新确定的分户面积标准与原面积标准之和以内,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四)不符合规划或未经批准擅自超占的,可能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也可能采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处理,以当地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