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法庭上搜集的录音可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但需满足取得方式合法、具有真实性、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等条件,提交时要提供原始载体并最好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有其独特价值,但并非随意就能被法庭采信。取得方式合法是基础,若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真实性是关键,经过剪辑、篡改的录音无法反映真实情况,不能被认可。此外,录音还需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提交录音证据时提供原始载体,可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其他证据佐证能进一步增强证明力。如果在证据搜集和使用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