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普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要注意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减刑,但最少服刑十三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被决定终身监禁的罪犯,需认清无法通过减刑、假释提前出狱,应认真服刑。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要做好长期服刑的准备,最少服刑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