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规定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一般情况在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检察院要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双方都应做好流程衔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