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新罪或漏罪的侦查、审判,接受数罪并罚的处理结果。
(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避免因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而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应做好配合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