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肇事逃逸,当事人应主动配合警方调查,尽快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以便及时取回被扣留车辆。
(二)在车辆被扣留期间,要保持与警方的沟通,了解检验、鉴定进度,知晓领取车辆的具体时间。
(三)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处理,可提前与警方说明情况,避免车辆被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