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盗窃行为的未成年人,不会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若盗窃财物价值未达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按治安管理处理但不拘留;若达到,因不满十六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实施盗窃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若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已满十六周岁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实施盗窃,若盗窃数额未达标准按治安管理处罚可能会被拘留;若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