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方要确保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才能合法行使中止履行效力,避免因无证据随意中止履行而构成违约。
(二)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要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内容应清晰说明履行状态变化,保障对方知情权。
(三)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合同义务;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