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是允许收养关系解除的,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则上,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同时,根据今年10月即将实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以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否则,收养关系解除无效。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法定监护人的孩子应该返回监护人家中,由监护人抚养和看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暂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也就是孤儿、无监护人的儿童要等待再一次收养关系的建立。
收养前的评估重要,收养后的定期回访更为必要。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及掩饰行为,很多收养关系病态化问题无法被察觉。有关部门在走访时,应该更多地和被收养人沟通。同时,将未成年人性认知列入重点,深入了解其内心感受和心理健康状况,尽早发现问题,切实保障被收养的孩子过上健康、有保障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