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资金四十五万是一般情形,即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若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四十五万资金退还,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三)若挪用这四十五万资金进行非法活动,量刑会比一般情形更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