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应确保《传唤通知书》内容完整准确,详细填写被传唤人的基本信息、传唤事由、时间和地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时,优先选择直接送交被传唤人;若本人不在,及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情况允许,也可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并保留好送达凭证。
(三)被取保候审人收到《传唤通知书》后,要严格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询问。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积极配合检察院工作,如实回答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