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参与相关案件时,收集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和性质,若能证明部分流水并非用于实际赌博投注,就不能将其认定为赌资。例如保留转账用途说明、相关聊天记录等。
(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结合赌博现场的实际情况、参赌人员的口供等多方面证据准确区分赌资和流水,不能仅依据资金流转总额来认定赌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