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申请离婚登记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定是否真的要离婚,避免冷静期内随意反悔。
(二)冷静期内,双方可再次慎重考虑婚姻关系,若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可随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共同按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因错过时间导致需要重新申请。
(四)准备离婚申请时,仔细检查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材料,确保符合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