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确定经常居住地时,需确认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不是住院就医地。
(二)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形,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