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在面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用以证明其是否存在法定的可先行拘留情形。
(二)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但有迹象表明其可能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执法机关可及时采取措施,如加强监控等,防止证据被破坏。
(三)对于身份不明的不认罪嫌疑人,执法机关需加大调查力度,尽快核实其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